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挖掘、全面收集记录都昌县发展历史的珍贵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都昌县档案馆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都昌县红色历史、本土特色、时代变迁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敬请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持有的有关档案史料。
二、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1、反映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综合性或专题性文件、政策法规汇编、会议记录、决议、指示等;
2、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等;
3、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牌、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工作用品、慰问品等实物档案;
4、反映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革命活动中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录音、录像资料。
(二)本土特色档案资料
1、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都昌从事革命活动或视察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像)等资料及使用过的实物;
2、反映都昌各个历史时期,都昌籍或在都昌境内工作、学习、生活过,并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都昌活动时期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讲话稿、题词、自传、信函、日记、学历证书、回忆录、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谱牒、照片、录音(像)等资料及实物;
3、反映都昌各个历史时期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书、典章法规、官民文契、报刊、书刊、传单、旗帜、印章等档案资料和个人形成的著作、契约、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4、反映都昌各个历史时期的百姓生活、地域地貌、民俗民风、民族宗教、城县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家谱、证章、地图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5、都昌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学、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摄影等行业协会和知名创作者创作的优秀艺术作品;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方式
(一)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县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县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有偿征购。对特别珍贵且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有意向县档案馆出售的,档案馆组织专家进行价值鉴定,经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有偿征购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
(三)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县档案馆承担。
四、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长期有效。
五、说明事项
1、通过各种方式征集进馆的档案,其所有单位、团体和个人应保证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2、征集的所有档案资料均须提供简要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其中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
3、对捐赠档案资料的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4、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来人、发送邮件等方式联系县档案馆洽谈征集具体事宜或提供征集线索。
联系单位:都昌县档案馆
联系方式:0792-5120518(保管利用股)
18666631926 (张杨)
17607958598 (李亮)
都昌县档案馆
2023年03月20日
责编:石小玲
审核:陈典洪
审签:付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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